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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施姓騎士酒駕撞上路燈,後座侯姓友人傷重死亡,友人家屬因失去獨子,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近千萬元,高雄高分院認定施有過失,判決賠償四百廿七萬元。

去年一月十日晚上十一點多,施姓男子在高雄市路竹區客棧KTV飲用啤酒後,自中正路福進檳榔攤離開,騎機車後載侯姓友人,行經復興路三百二十九號對面馬路時,撞擊路燈人車倒地,侯經送醫急救,延至隔天凌晨傷重死亡。

施經醫院抽血檢驗,血液酒精濃度每公升○.六五六毫克,侯男雙親要求施賠償精神慰撫金、喪葬費等九百八十五萬元。

施則否認騎車肇事,並說,車禍當時沒有監視錄影紀錄,無從得知車禍發生情形。

院方開庭調查,施戴安全帽載侯離開檳榔攤,不到二、三分鐘,便發生車禍,途中二人不可能換位置,扣案安全帽經比對DNA,證實與施吻合,因而認定施騎車。又查,侯雖未戴安全帽,但其頭部沒有重大傷勢,死亡與有無戴安全帽無關。

法官並指出,施男涉及過失致死罪,業經法院判處徒刑二年確定,並審酌兩造收入、工作和學歷等情形,認為賠償四百廿七萬元比較合理。


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酒駕自撞致友人亡-判賠427萬-22120619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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